|
其规定《民法典》第1,694、1,696和1,697条的形式规定,其中将亲属、配偶和伴侣列为主体当我们问自己,除了兄弟(二级旁系亲属)之外,其他旁系亲属是否有可能承担赡养义务,例如叔伯、侄子、表兄弟姐妹(三级、四级旁系亲属)时,争议就出现了。旁系亲属),如果宪法下的立法者没有明确表示。 当我们遇到以下具体案例时,这个疑问就变得更加切中要害:一位卑微的家庭佣工女士,带着一个五岁的女儿,在满足她最基本的需求方面面临着严重的困难。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,他向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申请对孩子的父亲取消食品抵押品赎回权。 经过巨大的努力(和时间),这名家长被找到、传唤,并两次被判处民事监禁;该命令已履行,但没有向该儿童支付任何款项。他在辩护中可信地声称,他没有任何动产或不动产,收入很低,甚至不足以支付他的基本个人开支。
祖父母居住在偏远地区,年事已高,健康状况不佳,甚至没有固定收入。其中只有一人领取养老金,但最低工资微薄,连医药费都不够。 违约父亲未履行对子女的赡养义务;她的祖父母没有经济能力来帮助她,最后,她也没有哥哥。 另一方面,有 香港电话号码表 一位阿姨,她父亲的妹妹,生活水平很高:她是一位年轻、健康的女性,拥有两处房产和一家织布厂,有几名员工,没有孩子。还有强有力的证据表明,他曾多次帮助孩子的父亲隐藏并避免提及的行为。 鉴于这种情况,问题就来了:请这位阿姨为她的侄女提供赡养费公平吗?从道德上讲,这项义务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正确的。

但从法律上来说,这样的主张合法吗?更重要的是: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否支持有利于该孩子的解释? 事实上,学说[1]和判例[2]中颇有声望的人都理解,赡养义务仅限于二级抵押品(兄弟姐妹),不包括三级抵押品(叔叔、侄子)、四级抵押品(堂兄弟姐妹、堂兄弟姐妹)。叔祖父、侄孙),也不是有血缘关系的亲属(岳父、女婿)。有人认为,鉴于没有明确提及,人们必须采用——根据古典解释学的决定——一种语法和限制性的解释,排除未提及的抵押品的维持义务。 换句话说,其中心思想是立法者的“雄辩沉默”:如果法律没有明确提及其他抵押品的义务,那是因为理论上它不想允许这样做。根据这种优先考虑严格合法性原则的观点,除非通过严格的法律手段和明确的方式,否则永远不能将义务强加给个人。 然而,这种推理完全无视当前的法律现实和争论话题的本质,公然无视联邦宪法所建立的法律和理论框架。毕竟,归根结底,讨论涉及通过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人类尊严的一种形式——正如本案中所发生的那样。
|
|